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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公告

今日高密      2024年06月21日     
  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:
  你公司职工杨维三,身份证号码:370224196109153530,2016年5月26日17时许,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杨维三受伤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2018年4月20日,高密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(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:高人社工伤认字〔2017〕20027号)。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,根据《工伤保险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单位不支付的,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。经杨维三近亲属申请,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了杨维三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31384元(一次性工亡补助金、丧葬费)。因采取电话联系、邮寄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相关人员,现我中心依法公告送达《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》(编号:高社保决〔2024〕2号)。
  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六十三条以及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之规定,特作此追偿决定: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631384元划入指定账户(账号:224701986679,户名: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,开户行:中国银行高密支行营业部)。如未按期偿还,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届时相应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公司承担。
 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  以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。

     高密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
          2024年6月18日